川教〔2014〕1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
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执行法子》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档学堂,厅内遍地室、直属事业单元: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沉大决策事项社会稳风险评估执行法子》印发你们,请高度器沉,切实加强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辅导,把社会不变风险评估作为造订政策、作出决策、确立项目、决定鼎新行动等沉大决策事项的刚性前置法式和必备前提。同时,结合现实,凭据本法子造订相应的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执行细则,并当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四川省教育系统沉大决策事项
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执行法子
第一条 为成立健全教育系统沉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造,保险宽大师生及人民人民亲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削减不不造成分,守护和推进校园和谐、社会不变,凭据《四川省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暂行法子》(省当局令第246号),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教育系统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是指在造订或执行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领域人民人民亲身利益的沉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发展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本法子所称沉大决策事项重要指沉大政策、沉大鼎新措施、沉大项目和沉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堂党委(党组)辅导和治理本地本校教育沉大决策事项不变风险评估工作,有关责任主体掌管具体组织执行。
第四条 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该当对峙法治、民主、科学的准则和“属地治理、分级掌管”,“谁主管谁掌管,谁决策谁掌管”的准则。
第五条 以下沉大决策事项该当发展社会不变风险评估:
(一)教育中持久规划假造;
(二)教育沉点工程、沉大投资项主张设立、调整及学堂扩建、迁建等沉大工程项目;
(三)学堂办学体造和治理体造鼎新调整及学堂(含校点)撤并;
(四)学堂收费政策、学生赞助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造订调整;
(五)学堂讲授治理、学生治理造度的沉大鼎新调整;
(六)划分使命教育入学学区;
(七)课程设置鼎新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调整;
(八)老师收入分配造度、职称评审鼎新政策的造订调整;
(九)单元鼎新中涉及的人员安设、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沉大资产措置调整等;
(十)学堂债务出格是拖欠工程款化解规划的造订调整;
(十一)其他教育事业鼎新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人民亲身利益的沉大决策事项等。
第六条 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切合司法、律例、规章的划定,是否切合中央和省委、省当局造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排解的司法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切合有关法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切合本地本校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维持了政策的陆续性、不变性和协调性,是否切合教育法规和人才成长法规,是否反映了大无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两全了师生员工的现事符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两全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分歧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映或对有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清廉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堂和社会不变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措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不变隐患。
第七条 沉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掌管组织有关单元发展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也能够组织中介组织参加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该当通过网络有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气考试、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沉大决策事项征求定见,对社会不变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能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沉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该当对风险评估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确?凸邸⒄。
涉及国度奥秘的沉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该当遵守国度有关保密划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汇报该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幼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沉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施杏注可部门施杏注暂缓施杏注不执行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汇报由沉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鉴定,做出施杏注部门施杏注暂缓施杏注不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 沉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对做出执行或部门执行决定,但又存在肯定风险的沉大决策事项,应依照化解规划和应急预案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尝试登记造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堂每岁首对沉大决策事项当真进行梳理,成立台账。年度新增执行社会不变风险评估的沉大决策事项随时登记。有前提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堂要成立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专家库,为沉大决策事项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社会不变风险评估责任查究造度。对在教育沉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不变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大局主义造成沉大决策失误,引发不不变问题和群体性事务,严沉影响学堂和社会不变的,将依照《四川省社会不变风险评估责任查究暂行法子》(川委办〔2013〕20号),对负有责任的辅导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划定查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堂该当凭据本法子,造订相应的社会不变风险评估工作执行细则。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