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作为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处所性律例,《条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取我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治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变,为常态推动治理工作构筑了不变高效的司法支持系统、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险系统,意思沉大而深远。
凭据《乐山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当真进建贯彻<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心灵,为切实进建贯彻执行好《条例》,深刻推动学院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请各系(部)、处(室)统一思想,提高意识,加强进建和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优良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划定,致力提升学院综合环境治理工作水平,为创建整洁柔美的校园环境作出贡献。
学院宣传部 后勤处
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2年3月23日